3月22日,在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中澳合作培訓班的最后一天,中注協法律部領導介紹了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及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修改的一些情況。
現行注冊會計師法是93年頒布,于94年1月1日實施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進一步轉變,現行注冊會計師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偏離,需要對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一些修改,但在修改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體制、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問題。
(一)行業體制問題
1、協會的定位,即協會與政府的關系,有兩種看法:
(1)政府監督、行業自我管理:理由是符合現行的法律規范,現實運作、協會機制靈活,符合國際慣例
(2)政府協會分權管理:準入是政府的職責,協會應是自律、服務為主,也符合國際慣例
2、中注協與地方注協的關系
一種認為應維持現狀,即業務指導和監督,還有一種認為應是垂直管理關系。
3、地方協會和地市級
一種認為是二級協會,即中注協和地方注協;一種認為是三級協會,除了中注協和地方注協外,還有地市級協會。
4、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這也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統一監管,一種是分開監管,財政部門管會計師事務所,協會管注冊會計師。
5、關于多頭監管:一種認為其他部門檢查,一種是依法檢查。
6、審批機構:有的認為應是財政部門審查,有的認為財政部門審批后應到工商部門登記。
7、關于報考條件,也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保持現狀,另一種認為應提高條件。
8、注冊年限和執業年限:目前這兩者并不一致,注冊年限是65歲而執業年限是70歲,認為時段應降低。
9、事務所性質問題:一種認為事務所是非盈利組織,一種認為事務所應定位于企業。
10、事務所的執業范圍:一種認為應是法定業務,驗資只能由事務所來做;一種認為除了法定業務外,還可做稅務咨詢等業務。
(二)組織形式
1、組織形式的種類,有四種看法:(1)只能是普通合伙(2)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3)個人、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4)個人、普通合伙、有限責任合伙和有限合伙
2、有限責任合伙:都是合伙人,有過錯的負無限責任,無過錯的負有限責任。
3、各種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轉換,即責任、債權債務的處理。
(三)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對稱,民事責任過于抽象而行政責任過細。
2、權責不對稱,主管部門的權利條款非常具體,而管理對象的權利非常抽象。
3、前后不協調,法律前面部分有很多義務性條款,而后面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4、民事訴訟時效問題
5、事務所中止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基金。
6、準則執業規則的效力。
7、注冊會計師法和公司法銜接的問題,包括股東資格的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規定,公司章程。
8、合伙協議和公司章程。
9、事務所解散后的檔案保管。
10、執業責任鑒定。
11、訴訟途徑,有兩種看法,即法律起訴和復議或訴訟。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